广西,北海。一海鲜店在塑料袋内加水,企图在顾客买海鲜称重的时候增重,被市监局人员当场揭穿。围观群众纷纷叫好!
起初这一幕是被一游客记录下来的,他称,当时刚到这家店买海鲜准备加工,就碰到市监局人员过来检查。
由于袋子是黑色的,所以看不出来里面装的水。于是执法人员给大家展示,每个袋子里面都装了水。
倒了三袋水以后就不倒了,说剩下的装水的袋子他们要作为证据带走,并且警告了店主。
游客对这一幕大加赞赏,于是记录下来发了出去。大家纷纷表示,这也太过分了!本来海鲜就贵,这些无良店家还要这样做,明显是欺诈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很明显,该店提供海鲜的时候,采用了装水压秤的手法,和实际海鲜的重量不符,而且是该店店主故意这么做的。
如果有消费者到该店消费,就会花比正常买海鲜多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也不符合。这就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该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如果有顾客想要买海鲜,而该店采用这种注水压秤的方式,而顾客并不知道袋子里有水,这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购买海鲜的线、该店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
然而店家采用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让顾客花更多的钱,买到了不足的海鲜量,计量和价格不匹配,已经不是公平交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可以先跟店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投诉到市监局。还是无法协调一致,可以起诉店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市监局可以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具体而言,如果消费者投诉,店家必须要整改赔偿,否则就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大家在买海鲜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袋子,是否有如上情况,遇到类似情况时,保存好证据。